我市出台《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(试行)》

2017-05-12 10:02:17 作者:王崇顺 蔚 露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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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邓州网讯 近日,我市研究出台了《中共邓州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(试行)》,对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、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,将依据情况给予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。

    《办法》明确能够予以容错的情形主要有13种: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失误和偏差,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,主观上出于公心、行为上没有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实践中因缺乏经验,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、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按程序经集体研究、民主决策、公开运行,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;在推动重大项目、重要决策、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、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;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敢于担当、大胆决策引进项目但推进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、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;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、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在基层治理、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;在化解矛盾焦点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、触及固有利益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;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在处理长期缠访、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、积极作为,但仍出现非访、越级上访的;党纪政纪、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可以减责、免责的;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。

    据悉,实行容错免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,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条件的,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问责程序启动后7个工作日内,向实施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容错书面申请。经调查核实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,可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,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时,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和个人评先评优中不受影响。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,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、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。

    《办法》指出,对存在过错或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单位或个人,可根据情形提出纠错措施。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,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结果、查处诬告行为,及时澄清是非,消除负面影响,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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